日本战犯主要分为甲、乙、丙三级,其中甲级战犯由东京审判主导,乙丙级则由各国军事法庭审理。
以下是根据历史资料整理的关键名单与审判结果。
背景
二战结束后,同盟国对日本战争罪犯进行了系统性追责。根据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》,战犯被划分为三个等级:
甲级(A级):策划、发动侵略战争的首要责任人,由设在东京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。
乙级(B级):违反战争法规、实施暴行的指挥官或执行者。
丙级(C级):直接参与屠杀、虐待等具体罪行的个人。
中国国民政府和新中国也设立了多个军事法庭,审理在中国境内犯下罪行的日本战犯。
以下为侵华战争中起关键作用并经东京审判定罪的甲级战犯:
| 姓名 | 军衔/职务 | 主要罪行 | 审判结果 |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东条英机 | 陆军大将、首相 | 发动太平洋战争、扩大侵华战争 | 绞刑(1948年) | |
| 广田弘毅 | 外相、首相 | 推动“广田三原则”、纵容南京大屠杀 | 绞刑 | |
| 土肥原贤二 | 陆军大将 | 策划九一八事变、建立伪满洲国 | 绞刑 | |
| 松井石根 | 华中方面军司令 | 南京大屠杀主犯之一 | 绞刑 | |
| 板垣征四郎 | 陆军大将 | 策划九一八事变、扶植伪政权 | 绞刑 | |
| 木村兵太郎 | 陆军大将 | 制造仰光大屠杀、违反战俘公约 | 绞刑 | |
| 武藤章 | 陆军中将 | 扩大侵华战争、参与南京大屠杀 | 绞刑 | |
| 梅津美治郎 | 参谋总长 | 签署《何梅协定》、组建731部队 | 无期徒刑(服刑期间死亡) | |
| 重光葵 | 外相 | 签署三国同盟、抵制波茨坦公告 | 有期徒刑7年 |
注:东京审判共起诉28名甲级战犯,其中7人被判绞刑,16人无期徒刑,2人有期徒刑,2人因病去世,1人因精神病中止审判。
中国国民政府于1945年后在全国设立10处军事法庭,审理乙丙级战犯:
| 类型 | 数量统计 | 典型案例 | 审判地点 |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总逮捕人数 | 2357名 | —— | 南京、上海、北平、广州等10城市 | |
| 死刑判决 | 至少13人(上海法庭) | 谷寿夫、向井敏明、野田毅、田中军吉等 | 上海提篮桥监狱枪决 | |
| 特别释放 | 335人 | 1956年最高检宣布免予起诉 | 抚顺战犯管理所释放 |
谷寿夫:第6师团长,南京大屠杀主犯,1947年被南京军事法庭判处死刑,1947年4月26日在雨花台执行枪决。
向井敏明、野田毅:进行“百人斩”杀人比赛,1948年1月28日于南京雨花台被执行枪决。
田中军吉:持刀屠杀300余名中国平民,被《皇兵》一书记载,1948年同日处决。
镝木正隆:美军军事法庭认定其残害盟军飞行员,1946年4月22日在提篮桥监狱被执行绞刑。
日本战犯名单涵盖甲、乙、丙三级,其中甲级战犯由东京审判集中处理,而大量乙丙级战犯由中国及其他亚洲国家分别审判。 中国通过南京、上海等10地军事法庭,对两千余名战犯进行审讯,部分主犯被依法处决,体现了战后正义的伸张。
尽管部分战犯如北野政次(731部队继任者)、酒井康等因美国干预未受中国法庭审判,但其侵略行为已被历史记录在案。